各县(区)、巴中经开区财政局,文旅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2号)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5〕7号),现就我市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范围、对象及时间
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1.公需科目。学习主题为:新质生产力助推高质量发展、心理健康与职业发展、AI工具学习与应用、人工智能与数据安全,可任选其中一个主题学习,也可选择多个主题。
2.专业科目。重点学习新出台会计准则制度及解释、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等,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
必修主题为:新修改《会计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以及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其中:公需科目的学习也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单位组织的培训。
三、培训机构管理
(一)网络培训机构管理。有意愿在我省组织开展2025—2026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机构,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报送资料。2025年3月21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附件要求材料(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 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28—86668310;邮寄资料以邮戳时间为准)。
2.公布名单。网络培训机构名单按程序在“四川会计服务”网站(网址:http://kj.scsczt.cn/)公布,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
3.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机构完善教学课程、强化培训管理、优化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并根据要求,动态调整机构名单。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面授培训机构管理。有意愿在我市组织开展2025—2026年度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机构,可参照网络培训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向各地财政局报送有关材料,培训机构名单由各地财政局公布。
四、其他事宜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以及继续教育登记、查询等业务办理已全部转换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前,必须先登录全国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否则无法进行在线学习及学分登记。2024年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记录可在“四川会计服务”网站同步查询。
(二)参加网络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后台直接推送登记;参加面授培训及用人单位集中培训的,由培训组织单位统一向属地财政局申请登记;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全国平台在线申请登记。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认真审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三)单位可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在全国平台开通单位法人用户账号,用于管理单位会计人员、提交继续教育资料、反馈会计准则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在培训前5个工作日,在全国平台以正式文件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并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市级部门、中央和省在巴单位、市属国企等组织跨地区培训,按上述要求向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财政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以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培训的监督指导。
联系方式:巴中市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电话:0827—5260176,13778786313。
附件1: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基本信息表(2025年)
附件2:报送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巴中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7日